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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一)中方投资者向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1、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2、项目建议书;

3、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

4、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还应提交合作意向书。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二)中方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申请书;

2、交通部颁发的立项批准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5、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7、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0日发布并实施)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的通知》(2002年11月28日发布并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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