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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

 

  

 

(一)中方合营者向上海铁路分局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和项目建议书;

2、合营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营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4、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中方合营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

3、《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合营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

5、合营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

6、合营外方的资信证明文件;

7、合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8、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合营铁路运输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9、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铁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8月29日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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