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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一)拟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通过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向国家信息产业部报送下列文件:

1、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项目、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投资效益分析、预计营业时间等);

3、合营各方投资者符合有关资质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4、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二)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上海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外方主要投资者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资格证明或有关确认文件;

3、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三)中方主要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申请书;

2、《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3、中外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4、拟设立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5、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6、拟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拟设立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审批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11日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公布并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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