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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设立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者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3、中方合营者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行政主管部门除外);
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
5、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房地产企业的合同、章程;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拟设立房地产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8、土地出让合同;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文件。
(二)宾馆企业的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宾馆企业的申请书;
2、设立宾馆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复;
3、中方合营者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行政主管部门除外);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
6、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宾馆企业的合同、章程;
7、合营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8、拟设立宾馆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9、土地出让合同;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