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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一)拟设立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者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3、中方合营者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行政主管部门除外);

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

5、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房地产企业的合同、章程;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拟设立房地产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8、土地出让合同;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文件。

(二)宾馆企业的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宾馆企业的申请书;

2、设立宾馆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复;

3、中方合营者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行政主管部门除外);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

6、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宾馆企业的合同、章程;

7、合营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8、拟设立宾馆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9、土地出让合同;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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