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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

 

  

 

(一)申请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8、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

(二)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经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4、企业技术装备材料。

(三)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必须提供中文译本。

 
 

 

 

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213日发布,200351日起施行)

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1219日发布,200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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