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上海市政府的审批权限按国家规定为:以每个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为上限,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及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须报中央有关部委审批,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上海可以审批(需要报中央有关部委备案);道路、隧道等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非生产性项目不设审批上限,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则依据规定进行审批。
(2)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的审批权限为3000万美元以下,对外商投资允许类项目的审批权限为1000万美元以下,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为3000万美元以下。其中对设立在市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为3000万美元以下。涉及项目建设环节的审批事项同步下放。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
(3)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办、钻石交易办、化工区管委会、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经授权审批管辖范围内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
(4)不具有政府管理职能但有外资企业管理经验的漕河泾开发区、闵行开发区及电气、轻工、纺织、仪电、建材、建工、医药、华谊、农工商等市属大型集团公司,市外资委委托其对管辖范围内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变更进行初审、转报,为外资委代拟批复稿和保管档案材料。 |